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文娟,女,汉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明,男,汉族,山西省。
被申请人: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德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文娟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文娟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运城弘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保全申请费3020元,暂由申请人王文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