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体育路圣景南方会所。 法定代表人:陈刚,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恒,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蒋梓平,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破申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5207号判决书,判决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00万元、赔偿违约金3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因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申请执行,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上述规定,审查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首先要考虑的是申请人申请所列债权是否属于对被申请人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该债权是否属于到期债权。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所列债权属于对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但因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正处于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并未确定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注册地无人驻守,公司财产状况不明。因此,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不符合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的条件,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申请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2日,其公司以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对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法院收到申请后,通知了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原审认定其公司与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5207号判决书予以判决,判决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其公司履约保证金700万元、赔偿其公司违约金3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但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其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资料包括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及施工合同纠纷等涉诉案件多达52件,相关执行裁定资料证实,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被51名自然人债权人分别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及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两地法院查找,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仅有在大冶市开发建设的两块土地及部分地上建筑物,该部分财产,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公开的挂牌拍卖,三次流拍,而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欠债已经高达6000万元,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应当立案受理。 同时认为,原审裁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1、其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不是原审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理由;2、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无人驻守,公司财务状况不明,也不是不予受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已有明确批复。为此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辩称

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破产原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本案中,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提交了证据证实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不能证明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反映的是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梓平的个人债务,不是公司债务,且蒋梓平的多处房产已被查封,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所欠债务的数额。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曹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彦瑾 书记员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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