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詹茂欢,男,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蕉,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詹张胜,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詹茂欢诉被告詹张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茂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蕉、被告詹张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詹茂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受损的房屋恢复原状(房屋整体结构);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减少的房租收入1200元人民币(从2019年3月起暂计至2019年5月,每月房租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3月31日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将原告受损的房屋恢复原状(房屋整体结构)”的标准为“能够安全住人”;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减少的房租收入损失为从2019年3月起暂计至实际修复之日止,暂计为5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邻居关系,原告的房屋位于××村××街××巷××号,被告的房屋位于××村××街××巷××号,两人房屋相距仅30厘米。2018年2月左右,被告詹张胜开始对其房屋进行拆旧建新。然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野蛮施工,导致原告房屋多处出现严重裂缝,已经无法再继续居住使用,所有租客已经搬离退租。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进行修补或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詹茂欢提交以下证据: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现场照片;3.租金收据;4.海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意见书
被告辩称
被告詹张胜辩称,詹张胜和詹茂欢两人的房屋相距30厘米,是上一代两家恩怨而造成今日的局面,留下来下一代继续。詹茂欢诉称詹张胜在施工过程中野蛮施工,导致詹茂欢房屋多处出现严重裂缝,此为不存在情况,事实是:建房初始直至完工一直文明施工,房屋与詹茂欢目前已有1.2米距离;詹茂欢房屋是建于70年代,当时建筑材料是黄泥灰沙,建筑基础差,年久失修,钢筋锈蚀,水泥开裂,外加机场开发爆破震动,导致房屋亦受到一定影响,然而邻居詹林旭房屋距离詹张胜仅90厘米,并未出现出现裂缝。詹茂欢诉称多次找到詹张胜协商,要求詹张胜进行修补或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确系捏造,事实是:在春节后詹茂欢父母要求詹张胜进行修补,詹张胜考虑邻里关系就进行修补,但在修补过程中詹茂欢把工人全部赶走,然后再多次通过村委会向詹张胜提出无理巨额赔偿以及重建要求,詹张胜无法接受,詹张胜配合詹茂欢连同村委工作人员为赔偿一事做了四次协商,第一次詹茂欢提出按照每平方2000元赔偿;第二次詹茂欢要求为其整栋房子重建,第三次詹茂欢提出赔偿10万,第四次詹茂欢要求赔偿8万。
被告质证
被告詹张胜提交证据:1.宅基地分配公示;2.房屋照片;3.房屋间距照片;4.海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意见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詹茂欢为珠府集建总字第0403号字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土地的登记使用者,其上所建房屋双方确认为9号房屋;詹茂欢陈述称,9号房屋建于1983年左右。詹张胜为珠府集建总字第0403号字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土地的登记使用者,其上所建房屋双方确认为6号房屋,于2017年10月重建、2019年1月施工完毕。9号房屋与6号房屋相邻。
2019年7月9日庭审中,詹茂欢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为9号房屋中靠近6号房屋的房间所受损害的赔偿及处理。双方确认9号房屋中靠近6号房屋的房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上面为阳台,该房屋的的墙体和天花板出现了裂痕。詹茂欢主张该裂痕包括该房屋墙体倾斜、支柱走位是由于詹张胜2017年开始的建房行为造成的,詹张胜不予认可,主张是9号房屋年久失修、机场开发爆破震动所致。詹张胜主张涉案房屋裂痕是机场开发爆破震动所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受损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仲恒鉴字【2019】第XXX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综合现场检查情况及倾斜分析,鉴定房屋(9号房)为砖混结构,使用年限已久,承重墙体为毛石砌筑,房屋整体结构稳定性差,容易受到外界施工的影响,鉴定房屋(东南房,即涉案房屋)距新建房屋仅1.3米,相距较近,被告拆除房屋及新建房屋在鉴定房屋东南侧进行施工,东南房的损坏主要表现为东墙和南墙均靠近被告施工一侧,鉴定房屋东南角向南侧(新建房屋)处倾斜偏大,根据房屋现有的损坏及倾斜可知,被告拆除施工产生震动及新建房屋挖桩、建房施工对周边土层有扰动,并增加周边土层的压力和产生新增土层沉降,影响鉴定房屋东南角地基土层稳定性,导致鉴定房屋东南角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而引起上部承重结构的损坏。综上所述,被告新建房屋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房屋的损坏有主要因果关系。”该次鉴定费为25,000元,詹茂欢已预交。
2020年3月31日庭审中,詹茂欢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将原告受损的房屋恢复原状(房屋整体结构)”的标准为“能够安全住人”,并估计修复价格为十万元左右;詹张胜则认为其将涉案房屋的裂痕修复完毕即可,并主张詹茂欢所说的修复价格十万元左右已经超过新建房屋的花费标准了。
因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修复方案和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詹茂欢所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因没有具体的标准规范可供参考,可能会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形,经本院向双方释明后,双方同意选取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修复价格进行鉴定。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回复华信达价鉴函[HXD200212业务026]001号《提请委托人决定函》,内容为因本项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只明确“被告新建房屋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房屋的损坏有主要因果关系”,未明确房屋受损程度,比如未定性受损结果为不能居住危房(需要通过拆除重建恢复),或者定性为仅需修复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墙体、楼板裂缝即可;根据质证意见原告主张“能够正常居住人保证安全”及被告主张“我方认为将外在裂痕修复即可”,据此,本鉴定现按两种方案分别进行鉴定:方案一:受损墙体修复补强,楼面采取防水处理,受损墙面及天棚面铲除重新抹灰刷漆;方案二:受损墙体及楼板拆除重建恢复;依据鉴定的相关规定,鉴于本项目鉴定工作的需要,提请本院就上述两个鉴定方案进行决定。
因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受损程度及相应的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鉴定:1.涉案房屋的受损程度为不能居住的危房(需要通过拆除重建恢复)还是仅需修复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墙体、楼板裂缝;2.涉案房屋的受损程度定性为仅需修复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墙体、楼板裂缝情形下的修复方案。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回复(2020)仲恒房鉴字第197号《受理鉴定回复函》,予以受理并回复本次检测鉴定费用为15,000元。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詹茂欢送达该《受理鉴定回复函》及本院(2019)粤0404民初2113号之一《预交鉴定费通知书》。詹茂欢未在本院指定的收到本院(2019)粤0404民初2113号之一《预交鉴定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该鉴定费15,000元,但以其为残疾人为由要求在本案判决后支付该笔鉴定费;经询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同意詹茂欢在该次鉴定报告出来时缴纳。但在2020年6月24日询问笔录中,詹茂欢表示“如果能保证鉴定结果是重建,我可以同意这个方案,但是如果不能保证,我不能同意(在该次鉴定报告出来时缴纳)”,本院告知其无法保证该结果后,其表示不同意缴纳该次鉴定费。
在2020年6月24日询问笔录中,詹茂欢还明确其所要求的修复是指“根据目测,涉案房屋的墙体明显倾斜,我所要求的修复是拆了重建,单纯的修复成本鉴定我方不同意、不接受”;在本院告知其重建的要求必须由相关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后才能得到支持,现因其不预交本院(2019)粤0404民初2113号之一《预交鉴定费通知书》中的鉴定费,视为其撤回该项鉴定申请,无法认定涉案房屋需要重建,也无法进行相应的重建成本鉴定后,其坚持并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涉案房屋回复原状至能够安全住人的状态,包括:1.对墙体倾斜,被告须将墙体的石头拆了重新打直,直到墙体不再倾斜为止;2.墙体的石头拆下来之后,天花板需要重建、做好防水;3.对地基,需要搞到平稳、达到安全的标准,至于何为安全的标准,其表示不清楚。
因须对涉案房屋的修复价格进行鉴定而委托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该次鉴定费为5000元,詹茂欢已预交;因詹茂欢不同意缴纳本院(2019)粤0404民初2113号之一《预交鉴定费通知书》中的鉴定费,视为其撤回该项鉴定申请,故本院无法决定采用何种方案进行,该鉴定无法进行,予以撤回;该次鉴定费,由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依法予以退回。华信达公司在《关于撤销委托鉴定的复函》对本次鉴定中已开展鉴定工作计费说明为“1、现场勘验计费:参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序号9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当天参与现场勘验2个造价工程师,其计费为:(1)190元/工时*2小时*2人次=760元;(2)车辆出行摊销:47公里*2*1.5元/公里=141元,2、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计费:我司通过现场勘验结果及其他有关质证材料,进行了鉴定工作,同时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按照一般完成工作比例,此阶段完成后超过整个服务工作的60%,现按60%计算:(5000-760*2-141*2)*60%=1918元。说明:整个鉴定按现勘1次和出庭1次共2次计。综上第1、2点已完工作计费合计为760+141+1918=2819元。三、因非我司原因贵院撤回鉴定委托需退回的鉴定服务费。原已收包干费5000元,已实际支出2819元,拟退回5000-2819=2181元”。对于鉴定公司的《关于撤销委托鉴定的复函》,詹茂欢认为,华信达公司并没有做出这个鉴定结果,该鉴定的制作要以确定涉案房屋是重建还是修复之后才能做,涉案房屋是重建还是修复鉴定都没有做,华信达公司的鉴定也做不出来,鉴定费也不应该收取;只有鉴定公司作出了鉴定结果,他才能收取费用;华信达公司的收费不合理。
詹茂欢提交涉案房屋2018年12月-2019年2月的租金《收据》,证明涉案房屋租金为400元/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詹茂欢主张涉案房屋损坏系詹张胜的建房行为造成,并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立案案由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在此予以纠正。经鉴定,詹张胜新建房屋的施工行为与詹茂欢涉案房屋的损坏有主要因果关系。詹张胜主张涉案房屋裂痕是机场开发爆破震动所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詹张胜因建房行为对涉案房屋造成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涉案房屋修建时间、建设工艺、使用材料等因素,本院酌定詹张胜对涉案房屋的损坏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恢复原状。第一,詹茂欢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涉案房屋回复原状至能够安全住人的状态,包括:1.对墙体倾斜,被告须将墙体的石头拆了重新打直,直到墙体不再倾斜为止;2.墙体的石头拆下来之后,天花板需要重建、做好防水;3.对地基,需要搞到平稳、达到安全的标准,至于何为安全的标准,其表示不清楚。按照上述要求,詹茂欢实质上是要求詹张胜拆除涉案房屋并重建。而詹张胜仅同意对裂痕进行修复。双方对涉案房屋受损程度及修理方案不能协商一致。第二,根据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提请委托人决定函》,因涉案房屋的受损程度(是不能居住的危房还是仅需修复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墙体、楼板裂缝即可)尚未确定,故涉案房屋是必须通过拆除重建还是可以通过修复来达到恢复原状、安全住人的目的的方法无法确定。在詹茂欢和詹张胜对涉案房屋受损程度及修理方案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本院只能通过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詹茂欢拒不缴纳关于涉案房屋受损程度及修理方案的鉴定的鉴定费,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认定,其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詹茂欢的主张的被告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房屋整体结构)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因詹茂欢对涉案房屋的受损程度及修复价格负有举证责任,因其原因造成鉴定不能继续进行,华信达公司已收取并不予退还的鉴定费2819元,应由詹茂欢负担。
关于租金损失。第一,詹张胜的建房行为对涉案房屋造成损坏,导致詹茂欢不能正常使用涉案房屋,结合前文所述的责任比例,詹张胜应对涉案房屋因此而产生的租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第二,对于涉案房屋的损失,詹茂欢也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的仲恒鉴字【2019】第XXX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本院酌定对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10个月内的租金损失予以支持。第三,结合涉案房屋的区位、环境、设施等具体情况,涉案房屋租金为300元/月较为适宜。故詹张胜应赔偿詹茂欢的涉案房屋租金损失为300元/月*70%*10个月=2100元;对詹茂欢该项诉讼请求中超出以上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詹张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茂欢支付涉案房屋的租金损失2100元;
二、驳回原告詹茂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被告詹张胜负担;涉案房屋受损原因鉴定费25,000元,按照前文所述的责任比例,由被告詹张胜负担25,000元*70%=17,500元,原告詹茂欢负担7500元;涉案房屋修复价格鉴定费5000元,原告詹茂欢已预交,其中鉴定机构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不予退还的2819元,由原告詹茂欢负担,剩余2181元,由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依法退还给原告詹茂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