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935D。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吕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居民身份号码:61040XXXXXXXXXXXXXX。
被告:周玉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居民身份证号:411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青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