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宝龙 被执行人:徐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宝龙与被执行人徐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2017)黑810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