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
负责人:李华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郭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姜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与徐郭云、姜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02民初7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理赔款64098.01元,违约金3537.14元及之后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827元,执行费92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已释明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案调查情况有异议,可对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2、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郭云、姜亮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小区××楼××单元××西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截至2024年6月1日。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反馈显示房产有抵押,本院查封为轮候查封。
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姜亮名下车牌号为豫G×××××、豫G×××××的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郭云、姜亮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合计597.3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