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住山西省襄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化赵某,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襄垣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襄垣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终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的证据就断定二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与根据证据认定有关事实的原则相冲突。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据一张借条就断定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不符合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与认定证据的原则相冲突,所以据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撑该事实,单凭此证据不能断定二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通过顺昌物流有限公司向王某办理了车辆权属登记就断定二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不符合常理。此种情况说明二者之间除了借款关系之外,还有可能是赠与关系,但二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明就维持一审的判决,此种证据不足以支撑据以定案的事实。综上,二审法院对据以定案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不足以支撑定案的事实,因此申请再审。(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据以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不能适用有关借款合同的法律来进行判决,因此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襄垣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购车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购车借款合同、借条、挂靠协议。原审查明襄垣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为王某办理了车辆权属登记并交付王某使用。王某反驳不存在借款买车关系,但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与襄垣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金额及方式可以相互印证,核减后与借条载明的数字一致。王某主张双方之间为融资租赁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如上所述,原判决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王某借款买车的事实,车辆登记于王某名下并交付王某使用后,借款买车已经完成,王某按合同预定分期归还借款。后来双方对剩余应还款项和利息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借条,原判决根据双方达成债权凭证即借条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令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