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毕节鹍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开行路博泰仕府领地4幢1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6L764R。 法定代表人:黄士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镇(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尘与被告毕节鹍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庆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童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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