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
被告:柏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李艳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与柏海涛、李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7元,由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