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回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马某2,女,回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双方婚生长子马某3(现年7岁);次子马某4(现年4岁);长女马某5(现年2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3、依法判令家庭共同财产:家中修建的7间房屋和原告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判归原告所有,婚后双方借给被告哥哥马小东的30000元钱,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由双方父母包办于2013年农历正月2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双方于2014年1月9日,在康乐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出生育长子马某3;于****年**月**日出生育次子马某4;于****年**月**日出生育长女马某5。由于原被告系包办婚姻,婚前缺乏相互了解无任何感情基础可言。婚初,双方关系尚可。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变长,双方因脾气不投性格渐渐产生矛盾且争吵不断。但原告为了孩子对被告处处忍让,在原告的辛苦下有了积蓄,并修建了家中的房屋。然而,生活的变好未能使夫妻关系得到缓和,2020年2月底,被告外出打工并不肯回家,弃年幼的三个孩子不顾,不尽为人妇与为人母之责任,使夫妻感情日渐冷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准原告的诉求。 被告马某2未答辩,口头表示同意离婚。三个孩子全部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全部留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得的部分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留归原告所有。双方借给被告哥哥马小东的3万元元钱,离婚后归被告所有。双方书写了离婚协议,按协议处理即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马某1和被告马某2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子马某3(生于****年**月**日),婚生次子马某4(生于****年**月**日),婚生长女马某5(生于****年**月**日)均由原告马某1抚养,被告马某2应付的抚养费从应得的共同财产中折抵。女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经原告同意后被告可随时探视孩子,原告不得无故妨碍和阻拦。 三、共同财产:婚后家中修建的7间房屋和原告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离婚后,全部归原告马某1所有。被告马某2应得部分作为孩子抚养费留归原告马某1所有。 2、原、被告双方借给被告哥哥马小东的3万元债权留归被告马某2所有。 3、双方婚后无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所负个人债务,离婚后,由自己负责偿还,另一方不负任何偿还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学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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