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刘晓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李娜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娜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晓兵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兵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刘晓兵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晓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李娜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百玲 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 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