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永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37。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XJ。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陕710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执行款1 333 773.25元,并依法负担申请执行费15 738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执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廖 亮
审 判 员 唐卫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