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巴吾江·阿依吐库尔班,男,1990年2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申请人:买尔旦·马木提,男,1992年11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巴吾江·阿依吐库尔班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事项为:1.对被申请人买尔旦·马木提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独山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2.本案的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买尔旦·马木提承担。为此,申请人巴吾江·阿依吐库尔班提供了其购买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40,000元,保单号P1100C02018001600004230,申请人巴吾江·阿依吐库尔班支出担保费9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吾江·阿依吐库尔班与被申请人买尔旦·马木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巴吾江·阿依吐库尔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上述证据从形式上表明,申请人巴吾江·阿依吐库尔班与被申请人买尔旦·马木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买尔旦·马木提尚欠部分借款未偿还。现申请人巴吾江·阿依吐库尔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买尔旦·马木提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独山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巴吾江·阿依吐库尔班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景阳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蔡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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