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7453H,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法定代表人:张启发。

被执行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860280X5,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法定代表人:黄杨彩雲。

被执行人:(英属维尔京群岛)东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953,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岛路德镇。法定代表人:黄国进。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东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现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货款440810.79元及相应利息;二、负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英属维尔京群岛)东佳有限公司属于境外企业,未能查询到其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限制高消费处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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