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陈院村。 法定代表人:贾二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琪凯,男,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孙永全,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84108.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资产。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PZDM202113110000000516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784108.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资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