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乡卫里街。
法定代表人:练菲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珍,女。
被告:蔡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丁小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结、丁小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水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