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 被申请人:孙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晋0823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孙素红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2021年5月25日申请人张皓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素红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浩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东杰 书 记 员 何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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