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 被申请人:孙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晋0823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孙素红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2021年5月25日申请人张皓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素红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浩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东杰 书 记 员 何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