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斯科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60561B。 法定代表人:曾饰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冉正祥,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斯科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正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冉正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斯科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斯科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红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张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