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忠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宜春市上高县人,住宜春市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李德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宜春市上高县人,住宜春市上高县。

被执行人:郑肖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九江市都昌县人,住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明、李德平与被执行人郑肖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履行时限过长,可以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都昌县(2020)赣0428执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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