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959512820。住所地:扶沟县新华路。 负责人:陈怀立,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系该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人:吕某甲,女,汉族,1963年1月18日,住扶沟县城郊乡郑关行政村城角李村,身份证号:4116211963××××××××。 执行担保保证人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7××××××××。住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周砦村大周砦146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与吕某某、吕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吕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二被执行人经营的鸭棚遭遇洪涝灾害,暂无能力履行,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延期分批执行和解协议: 一、吕某某、吕某甲自愿于2021年10月30日前至少履行案款1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至少履行案款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按(2021)豫1621民初22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表示同意。 二、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表示:法院可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可不再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处置,可不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吕某某、吕某甲逾期不履行,将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申请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1执1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