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德清五魔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安镇百富斗村斯特曼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33FN9U。

法定代表人:孙景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帆,浙江映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方荣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德清五魔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公司)与被执行人方荣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021民初2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荣寿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50元。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未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后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未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信息。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浙江省临安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本院依法予以了轮侯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

三、本院多次与当事人双方进行电话协商,在申请执行人德清公司承诺放弃违约金的前提下,被执行人支付了30000元,但余款一直未支付。

四、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务工。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荣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30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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