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彦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向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许凤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彦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向民、许凤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82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现已过自动履行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李向民、许凤娜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汝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2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旭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