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贺青松,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巴特巴依尔巴热斯,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青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巴特巴依尔巴热斯汗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那巴特巴依尔巴热斯绵羊一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巴特巴依尔巴热斯名下绵羊一只,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