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台州市拓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社区九峰新村6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M7YN3L。
法定代表人:章阿凤,台州市拓丰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台州市拓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台州市拓丰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005150172734,出票人新疆泰达恒昌能源科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陆达科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沈阳陆达科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台州市拓丰电器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12月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8日,付款行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拓丰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拓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