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
负责人:张雁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齐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陆桂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许莉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刘炳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范汝丽,女,****年**月**日出生,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大森林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办十里社区服务中心。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6)鲁078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陆桂梅、王**、许莉丽、刘炳泰、范汝丽、诸城市大森林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4230.82元。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陆桂梅、王**、许莉丽、刘炳泰、范汝丽、诸城市大森林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7日经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从被执行人账户划款5070.71元。
2、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唯一房产信息,并已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申请人以该房产是轮候查封无处置价值为由不申请处置。
本院查明
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5、2021年5月19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鲁078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