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蓝小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蓝小宝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2016)粤1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涉财产部分执行确定对被告人蓝小宝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蓝小宝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指令,调查被执行人蓝小宝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蓝小宝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粤13执恢4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蓝小宝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艳琳
审判员 冯丹宁
审判员 林峥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何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