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长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十街*号 被执行人:贾国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镇大古洞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长奎与贾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偿还义务,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远 审判员  陈延波 审判员  王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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