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长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十街*号 被执行人:贾国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镇大古洞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长奎与贾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偿还义务,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远 审判员 陈延波 审判员 王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门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