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胡佑东,男,1979年11月1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胡佑东的起诉状,起诉人胡佑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高振平支付原告装修费20000元;2、要求被告高振平支付利息损失1200元(以装修费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及以未付款项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为位于新疆北屯市博望西街326-2号北屯市××村餐厅进行装修,原告主要负责店内后堂的地砖、墙砖以及集成顶的装修。原告装修部分总价款为48000元。被告于2018年7月以转账方式预先支付原告装修材料款20000元,余款28000元未支付。后原告与被告约定,以原告在被告店内吃饭消费方式抵债,原告陆续在被告店内消费8000元。2019年7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装修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关系纠纷,双方无约定管辖,本案亦非专属管辖范围,起诉人诉状中所列被起诉人住址为北屯市和谐二期21号楼4单元102室,经查,该住址非被起诉人的现在实际住址,起诉人亦无法提供被起诉人其他的经常居住地址,根据信息查询,被起诉人户籍所在地为福海县××镇××路××号××单元××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之规定,该住址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胡佑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江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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