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柏金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春红(原告之女),女,****年**月**日出生,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华国,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柏金庆诉被告李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金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春红、冯燕,被告李华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柏金庆因被告李华国未偿还于2013年11月15日借款150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协议,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李华国向原告柏金庆借款150000元且至今没有偿还属实,经催要,被告李华国保证2021年6月底以前还款50000元,余款在2022年底还清,但至今未还。被告李华国辩称原告欠其工程人工费,无证据证实且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告李华国书写的还款协议; 二、被告李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柏金庆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李华国负担。 (以上款项汇入惠民农商银行大于支行柏金庆账户:9130××××500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解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丙琦 书 记 员 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