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1(曾用名:唐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匡某1,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1与被告匡某1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1与被告匡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2、共同生育长女匡齐英由原告抚养,次女匡齐兰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是被告姑母之女,被告是原告舅父之子。2004年3月,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匡某2,××××年××月××日生育次女匡某3;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系直系血亲,双方系无效婚姻,请求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生育长女匡某2由原告抚养,次女匡某3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匡某1辩称,两个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但债务要原告一起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之母匡忠珍与被告之父匡忠义系同胞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2004年3月,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匡某2,××××年××月××日生育次女匡某3;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共同在普安县楼下镇摆布村四组购买屋基(134平方米,买受价40020元)一个,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屋基已用于抵偿向林梅借款80000元的债务,有面包车一辆(现市值1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贵州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下支行贷款80,000元,该款现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与被告匡某1的婚姻关系,本院已经(2021)黔2323民初535号判决书宣告无效,故在本判决中不再处理婚姻关系。原告请求抚养长女匡某2,次女匡某3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各自抚养一个子女且互不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依法询问匡某2、匡某3,匡某2表示愿随被告匡某1共同生活,匡某3表示愿随原告唐某1共同生活,本院予以尊重。关于共同财产屋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屋基已用于抵偿向林梅借款80000元的债务,本院予以确认。共同财产面包车(市值12000元),被告自愿补偿原告6000,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贵州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下支行的贷款80,00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被告的贷款情况如下:2018年1月22日向贵州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下支行贷款80,000元,该款于2019年1月4日还清;2019年1月7日向贵州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下支行贷款80,000元,该款于2019年11月26日还清;2019年11月28日向贵州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下支行贷款80,000元,该款于2020年11月23日还清;2020年11月25日向贵州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下支行贷款80,000元,该款现未偿还。原告对之前的贷款知晓,并认可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但其表示该贷款已清偿,对后面两次贷款不知情。从被告的贷款情况来看,被告后面两次贷款系前面贷款的自然延伸,故被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贵州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下支行贷款80,000元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长女匡某2由被告匡某1抚养,次女匡某3由原告唐某1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二、被告匡某1向贵州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下支行贷款80000元的债务,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 三、由被告匡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唐某16000元后,面包车由被告匡某1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胜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怀权 书记员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