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行 被申请人:张玖付被申请人:徐媛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张玖付、徐媛媛金融借款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玖付、徐媛媛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应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