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发国
被告:刘维婷
被告:刘玉涛(刘维婷之父
被告:蔡菊平(刘维婷之母)
审理经过
原告杨发国与被告刘维婷、刘玉涛、蔡菊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发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维婷、刘玉涛、蔡菊平返还杨发国彩礼8.8万元、红包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杨发国与刘维婷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6月,杨发国给付女方家彩礼8.8万元、红包8000元。同年7月24日,杨发国与刘维婷登记结婚。结婚满一年,刘维婷离家出走。2021年2月,刘维婷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杨发国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故要求返还彩礼。
被告辩称
刘维婷、刘玉涛、蔡菊平辩称,收受男方彩礼8.8万元属实,当场退还了男方6000元、给刘维婷2000元。为男方购置衣物花费2000元,刘维婷的陪嫁物为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现同意适当退还男方彩礼,红包不予退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杨发国与刘维婷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前,杨发国给付女方彩礼8.8万元,当场退还男方部分彩礼。刘维婷的陪嫁物为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现该物品由杨发国管理使用。2017年7月24日,杨发国与刘维婷登记结婚。同年8月29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2018年8月,双方分居生活。2021年2月,刘维婷起诉要求与杨发国离婚,经本院审理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甘0602民初26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是婚姻双方应遵守的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刘维婷、刘玉涛、蔡菊平辩称退还彩礼数额为6000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印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杨发国认可退还彩礼的数额为4000元,本院予以采信。杨发国主张要求女方返还彩礼8.8万元,应当扣除已退还的4000元。刘维婷的陪嫁物,现由杨发国管理使用,可继续由杨发国使用,刘维婷应当退还的彩礼可扣除部分作为补偿。综上,杨发国主张返还的彩礼,本院酌情予以返还。杨发国给付女方的红包,属情谊行为,不予退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维婷、刘玉涛、蔡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杨发国彩礼3.5万元。
二、驳回杨发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杨发国负担650元,刘维婷、刘玉涛、蔡菊平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