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超,系吴宝军之子,****年**月**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司法局果松司法所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通化县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宝军与被告通化县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宝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吴宝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