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住所地杞县西开发区经一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71675965M。 负责人:刘鸿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胜,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平,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海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海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海强3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王海强3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启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