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伟乔,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丽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执行人谭利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3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李丽琼、谭利君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丽琼、谭利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李丽琼、谭利君的银行存款171509.22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