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楚铁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
被告:陈相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陈志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楚铁钢与被告陈相永、陈志广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2021年8月17日原告楚铁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楚铁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铁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