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运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谢纯清,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顾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运虎与被执行人顾永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顾永军未自觉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支付运输费36000元;2、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7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顾永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顾永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通过网格员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虽冻结其银行存款,但系轮候冻结,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7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顾永军逾期申报且拒不履行,本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因其下落不明,未实际拘留),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运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顾永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424执5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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