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亿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城路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99472017P。

法定代表人:程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056G。

法定代表人:刘训美。

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8WH84.

法定代表人:李**。

审理经过

湖北亿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金公司)与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润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作出(2020)鄂1102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应由该院管辖,遂层报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形式上为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返还纠纷,其实质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即本案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在原告亿美金公司的诉状中及神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都得到了确认。且在三方当事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后,亿美金公司依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因此该合同已部分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第十五条关于“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的约定无效,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黄冈市黄州区,故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亿美金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将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

二、湖北亿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2021)鄂0106民初1117号北亿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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