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李祥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福诉被告李祥华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陈永福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福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永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陈永福已预交),由原告陈永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