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啸,男,1986年10月04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刘喜彬,男,1978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马啸与刘喜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