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肖,女,****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2020)豫0703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闫肖申请,立案执行闫肖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闫肖询问后,申请人闫肖未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张超财产。
本院查明
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土地、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703执4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