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佑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陈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佑斌诉被告陈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佑斌撤回对被告陈金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775元,由原告夏佑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