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西安卓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吴少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照凯,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兆生文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田宗华。
审理经过
申请人西安卓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兆生文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卓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陕西兆生文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 账号为 内的存款32626元,保全标的为32626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32626元的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5月24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陕西兆生文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 账号为 内的存款3262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6元,申请人西安卓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