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丘县瀚荣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北城区沈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0F6R6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运,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周口市沈丘县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丘县瀚荣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冷雪峰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丘县瀚荣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运,被上诉人冷雪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沈丘县瀚荣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272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该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充分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判决上诉人承担60%赔偿责任不当,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被上诉人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上诉人经营的“瀚荣水世界”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不仅配备有符合安全条件和安全标准的设施及设备,还配备有相应的安保人员。上诉人经常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及设施等的安全性进行保管、维修,其已尽到“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经营的彩虹滑梯竞速水滑道游玩项目,不仅设备达标,其还配备了符合规定人数的安全人员。上诉人已完全尽到了“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来看,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该条也可以看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上诉人一审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过错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60%赔偿责任不当。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持票入园事实不清,且被上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被上诉人不是通过购票、检票正常途径进入园区的,而是从出口处强行进入的。即便被上诉人持有活动赠送的门票,也应当按照要求从正规的入口处检票进入,因此,对被上诉人强行进入园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2、被上诉人进入园区后,既没有按照彩虹滑梯游客须知注意事项去做,也没有按照安全员的指示排队参加彩虹竞速水滑道项目,被安全员赵文博发现后劝说其到后面排队,然被上诉人趁安全员不备,自行从未开放的水道滑下,进而导致本次损害结果的发生。3、被上诉人年满十八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其应认识到从未开放滑道滑下的风险,并存在强行入园、不服从安全员安排私自从未开放滑道滑下的情形,其本身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三、一审法院既没有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也没有依职权裁定将刘帅帅、马振、马鹏飞等人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存在程序违法。四、一审法院判决交通费金额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认定上述医疗费用总计191209.05元,其中包含救护车费用2000元,而单项交通费又认定有1700元,合计认定交通费共计3700元,超出原告起诉交通费3000元。判决2人护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所购买膝踝关节矫形器及气垫床未提供发票。综上所述,上诉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上诉人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程序违法,故依法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辩称
冷雪峰辩称,一、原审认定上诉人未充分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从而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首先,上诉人在原审中并未提供自己经营场地、设施达标的证据。其次,退一步讲,即便其经营场地、设施达标,但上诉人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管理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1、上诉人在项目入口并没有作必要的专门提醒注意,电子秤在项目底部放置,无人负责对通过的游客进行体重检测和对体重超重的人进行劝阻;2、并没有工作人员管理、告诫游客哪个滑道不能下滑;3、上诉人在事发滑道的末端没有设置人员值守,答辩人在快速下滑失去自主控制后,直到被碰撞,现场无人作出任何反应,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二、原审认定答辩人持票入园事实清楚,答辩人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当自行承担责任。1、答辩人是持票经许可入园,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强行入园行为。2、答辩人入园后没有人提醒答辩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上诉人的娱乐项目也并未设置相关禁止或阻挡,不存在答辩人趁上诉人的安全员不备而滑入的情况。三、原审没有追加刘帅帅、马振、马鹏飞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不违反法定程序。该三人是上诉人的员工,而不是上诉人的共同开办人。四、原审判决金额没有超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医院急救车运送发生的车费2000元由医疗机构出具了医疗凭据,答辩人在原审时按医疗费用进行了主张,原审查明事实后,将该凭据作为交通费进行了认定,同时减少了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的金额,这样判决没有错误。
一审原告诉称
冷雪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沈丘县瀚荣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系2017年1月3日注册成立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位于沈丘县城区侧。经营水上乐园(百米彩虹竞速滑道、巨浪海啸池、儿童欢乐戏水池等)、游乐场、餐饮等服务项目,注册资金800万元。其中“瀚荣水世界”有一彩虹竞速水滑道游玩项目,该游玩项目有四个滑道,游客从约12米高的滑道顶端背躺或者趴在塑料滑垫上,从有一定坡度的滑道上顺水流而下。2020年7月4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冷雪峰持被告印制的“沈丘瀚荣水世界夏季狂欢嘉年华”VIP门票(有效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到被告入园处,被工作人员告知需转发朋友圈才能进入。原告遂与马振、刘帅帅联系,由刘帅帅将原告领入被告经营的“瀚荣水世界”。当天,四条彩虹水滑道开放两条,未开放的两条滑道水流较小,原告从未开放的滑道头朝前趴在滑垫上滑下,冲到终点时头顶部撞击滑道末端堵槽,造成头顶部、下颌部外伤并少量出血,短暂意识丧失。120救护车赶到后由被告工作人员陪同送至沈丘县人民医院,经CT检查,显示:左顶部皮下血肿、寰椎及颈6-7椎体棘突骨折、腰椎1椎体骨折、左肾囊肿。给予头部伤口包扎及颈托固定后即转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天22时29分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2020年7月6日8时45分至10时45分进行了颈前路椎管扩大减压术+哈罗氏支架外固定术等治疗,于2020年8月22日9时26分出院,住院49天,入院诊断为:1、胸椎骨折胸1椎体;2、颈椎多发性骨折颈6-7棘突骨折;3、寰椎骨折左后弓骨折;4、头部的浅表损伤头顶部、下颌软组织挫伤;5、创伤性肺炎。出院诊断为:1、脊髓损伤、四肢瘫痪,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2、颈椎骨折;3、胸椎骨折;4、骨折术后;5、创伤性肺炎。原告住院期间,支出住院医疗费用144099.67元,购买衡水美莱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轮椅支出830元,购买郑州无极限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膝踝关节矫形器2个,支出7000元。
原告冷雪峰于2020年8月22日9时26分自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后,于当日入住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康复科,中医诊断为痿病,气虚血瘀。经电针、关节粘连手法松懈、艾灸、中频脉冲电治疗、气压治疗等,于2020年9月26日出院,住院36天,支出住院医疗费用36819.38元(含手术费1923元),支出救护车费用2000元,出院后在沈丘县关大药店购买气垫床一个,支出460元。
上述医疗费用总计191209.05元。原告提供住院期间的交通费票据6张,计款561元。
原告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于2020年7月4日至7月13日期间通过微信向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交纳医疗费用21次,计款84444.5元,转院费用2600元。2020年7月4日至7月25日期间15次转给原告冷雪峰父亲共计17600元。另支付“河医美发室”、高速收费站、加油站、羊汤馆、牛肉面馆、医学院颐和旅馆等相关费用27次,计款3066元。被告为原告共计支付107710.5元。
被告经营的沈丘瀚荣水世界游乐场内张贴的“彩虹滑梯游客须知及注意事项”内容显示:游客体重限制35-85公斤,身高1.4米-2米,年龄12-55周岁身体健康人群;老人、孕妇、心脏病人、高血压患者以及畏高症者禁止使用;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按顺序下滑;滑道没有通水的情况下,禁止下滑等注意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共或服务场所不但要求设施、设备要符合安全条件或者符合安全标准,还应当配备相应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和工作人员既要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还要具备履行职责的责任心。被告经营的“瀚荣水世界”,是供人游玩的大型娱乐场所,各种设备、设施以及管理措施均应完善、规范。彩虹竞速水滑道是较为惊险刺激的一项游乐项目,被告应充分保障游客在游玩时的人身安全。事发当天,被告开放两条滑道,另外两条滑道应当进行封闭或有效阻止游客进入。从事发原因分析,原告从未开放的滑道下滑,是因滑道内水流较小,滑至平坦滑道内后由于水流少,阻力小致使原告头顶部撞击滑道末端堵槽造成原告受伤。根据具体案情,原被告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被告对不开放的滑道是否标注提醒或有专人阻止游客进入,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对滑道设施的现场勘验,滑道末端没有安全保障设施,客观上对冷雪峰的损伤增加了概率,说明被告未充分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对冷雪峰的损伤应承担责任。原告冷雪峰已年满十八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冷雪峰应认识到未开放的滑道水流少,从该滑道内下滑有可能造成的风险,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对自己的损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法院酌定被告承担60%责任,剩余部分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冷雪峰主张的损失:1、医疗费193300.38元,有医疗费票据的191209.05元,法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17025.5元,原告住院85天,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误工费可按河南省2020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6858元计算85天,计款10912.1元;3、护理费21824.6元,根据河南省2020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6858元,按2人计算85天,计款21824.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元,原告住院85天,每天按50元计算,计款4250元;5、营养费3360元,原告住院85天,每天按20元计算,计款1700元;6、交通费3000元,原告虽仅提交了561元的票据,但原告在郑州住院85天,交通费每天可按20元计算,计款1700元,上述各项合计231595.45元。由被告承担60%,计款138957.2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7710.5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31246.77元。被告辩称公司的劳务承包给了马振的哥哥马鹏飞,刘帅帅系其雇佣的员工,在原告进入园内的过程中具有过错,申请追加刘帅帅、马振、马鹏飞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于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刘帅帅、马振、马鹏飞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丘县瀚荣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冷雪峰31246.77元;二、驳回原告冷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沈丘县瀚荣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原告冷雪峰负担6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丘县瀚荣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服务行业的经营、管理主体,对相关的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对其所经营的游乐项目并未做到安全措施完善、安全保障规范,致使被上诉人冷雪峰受到损害,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其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损害后果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并无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刘帅帅、马振、马鹏飞均是上诉人的员工,对于本案的审理并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予追加其为本案的被告并无不当,一审程序合法。对于一审认定的被上诉人的各项赔偿费用,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超出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丘县瀚荣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元,由沈丘县瀚荣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