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倪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

被执行人:云南能投国融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友金。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娟与被执行人云南能投国融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云南省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20]第25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由云南能投国融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倪娟支付40395.73元。因被执行人云南能投国融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娟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395.73元,执行费为506.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6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求情况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电话记录、查询表、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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