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占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被告:河北南汪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河北南汪后村。
组织机构代码:5413052559828617XL
法定代表人:王甫,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占京诉被告河北南汪后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占京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占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占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