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86752652D。
法定代表人:尹一安。
被申请人:中商建开(青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45号东办公楼一楼-727(商务秘书公司托管地址)(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HJ3QXU。
法定代表人:常存涛。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商建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央商务区)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2-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JXCQ41。
法定代表人:田星亮。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鹏利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27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21472981N。
法定代表人:张培旭。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商建开(青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有限公司、青岛鹏利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商建开(青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有限公司、青岛鹏利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