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成于。
被执行人李光艳。
被执行人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成于、李光艳、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成于、李光艳、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547560元(其中:1、借款本息4395501元;2、实现债权的费用66,000元;3、受理费,执行费86059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于、李光艳、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