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鑫峰,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效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张陆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被告王某的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效和、张陆平、王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效和、张陆平、王某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100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步静宜 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 人民陪审员 季新求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范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