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874573387X(1-1)。 负责人:韩俊岭,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科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漯河分行)与被告李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农业银行漯河分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业银行漯河分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亚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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